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数据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财资[2025]325号

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市属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数据局

                                                                                                                                                            2025年4月25日

连市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为探索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情况

结合我市实际,选择有关市级部门、国有企业及相关单位,围绕公共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交易流通、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工作试点,打通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流程,深入挖掘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动使用,构建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为加快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方案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本方案所称“公共数据资产”,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

二、工作要求

(一)系统谋划、统筹管理。强化顶层设计、系统谋划、统筹管理,在数据资产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全市各级各类数据资产整合利用力度,发挥数据资产汇集规模效应。

(二)创新应用、共享开放。强化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满足不同行业领域业务应用场景需求,提高以数据资产为基础的相关产品供给数量和质量。推动共建、共享、共治,优化数据资产资源配置,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增强数据资产的共享性和普惠性。

(三)市场运作、挖潜增效。建立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市场化交易机制,坚持有利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资产有偿使用,充分挖掘数据资产的市场价值。规范数据资产交易流通,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实现政府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

(四)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统筹发展与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把安全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推动数据资源资产化进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三、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市场需求等因素,首批确定在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市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等10个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市城投集团、市交通集团、市文产集团等3家市属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开展工作试点,探索适合本行业领域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路径。后续视工作开展和部门(企业)意愿情况,适当调整扩充试点范围。

(二)时间安排。2025年6月底前,启动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完成数据资源梳理、数据资产登记等基础工作;2025年底前,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在授权运营、流通交易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打通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流程;2026年底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初步构建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打造典型案例和示范单位。

(三)职责分工。试点期间,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为试点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数据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牵头组织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统筹推进数据资产清查登记及入账入表等基础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组织试点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开展全过程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市数据局为试点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统筹推进数据资源管理、授权运营、开发利用、流通交易、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国资委为试点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试点企业按要求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统筹推进数据交易场所(平台)建设。

试点部门(企业)为数据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持有相关公共数据,按要求做好数据治理、数据资源登记、数据资产清查盘点和登记入表、日常管理、使用处置审批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试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形成数据资源体系

1.编制数据资源目录。试点部门全面梳理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按标准全量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发布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对数据目录进行动态更新和完善。试点企业参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标准,同步编制企业数据资源目录。(牵头单位:市数据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试点部门、试点企业;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2.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试点部门(企业)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经对数据合法合规性、产品和服务信息、应用场景信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审核后,发放数据资源登记证书。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牵头单位:市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试点部门、试点企业;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二)夯实数据资产管理基础

3.开展数据资产清查盘点。试点部门以数据资源目录及登记信息为基础,将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纳入数据资产管理范畴,逐一进行清查盘点后,建立本部门数据资产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数据局、试点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4.建立数据资产卡片台账。试点部门根据本单位清查确认的数据资产目录清单,逐项建立数据资产卡片,载明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等,并定期对数据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卡片信息实时动态更新。试点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先纳入资产备查簿统计管理,待国家明确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按规定入账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数据局、试点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5.进行数据资产登记。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制度,支持试点单位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进行全面登记,纳入授权运行范围的公共数据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经数据来源等合规性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发放数据资产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对外授权使用的凭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数据局、试点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6.推动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入账入表。根据《会计法》《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推动试点国有企业数据资产入账入表,做好数据资产确认、评估、计量、披露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局、试点企业;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

7.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按照中评协《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精神,鼓励大连市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评估试点工作,加强我市数据资产评估能力建设,构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规则和标准体系,培育我市数据资产评估社会中介机构,为数据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资产评估协会,配合单位:市数据局、市国资委;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8.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情况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试点期间,试点部门(企业)应当将数据资产管理情况按规定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单独列示说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试点部门、试点企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规范推进数据资产授权运营

9.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完善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方式,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数据加工和运营。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实施机构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试点期间,为规范数据运营管理,暂实行“一场景一授权”,强化授权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运营效果扩大、调整或收回授权事项。(牵头单位:市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运营企业、试点部门、试点企业;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10.规范数据资产使用审批管理。试点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加工开发等)或处置(包括有偿转让、调拨等)数据资产行为,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试点期间,试点部门经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数据资产对外提供用于生产经营等盈利性活动等。(牵头单位:市数据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试点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深度挖掘数据资产开发利用价值

11.拓展公共数据开发应用场景。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深度挖掘公共数据需求,支持行业潜力较大、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社会迫切需要、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开发供需匹配的数据资产。试点期间,在教育科技、交通出行、健康医疗、文化产业、地理空间、社保就业、企业征信、普惠金融等数据富集行业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创新性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市数据局,配合单位:试点部门、运营企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2.加大数据资产开放共享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数据资产开放共享,加强数据资产汇聚共享和开发开放,促进数据资产使用价值充分释放。试点期间,加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力度,丰富拓展“不见面审批”等数字服务场景,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数据局,配合单位:试点部门、运营企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3.多种方式推动企业数据价值实现。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探索企业数据开发利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打造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打造数据产品和服务,盘活企业数据资产,提升企业数字化竞争力,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支持试点企业依托数据资产开展信用融资,探索开展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积极探索以股权化、证券化等形式实现数据资产资本化。(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试点企业、市委金融办;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推动数据资产合规流通交易

14.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数据资产及其衍生产品有偿使用、转让等,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政府指导定价、评估定价、进场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作为市场化流通交易的依据。采取政府指导定价的,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采取评估定价方式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数据资产相关权益进行评估。定价机制出台或明确前,可暂按评估定价方式开展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15.规范实施公开进场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外,数据资产及其衍生产品,原则上应当在依规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规范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提供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全程可追溯的交易环境。场内交易形成的登记、交易、交付等信息,可作为数据资产凭证,为会计处理和价值确定等提供支撑。严控未公开的原始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牵头单位:市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试点部门、试点企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六)建立数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机制

16.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数据资产及其衍生产品运营收益,探索按照数据资产生产、采集、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投入成本进行分配,依法依规维护数据持有单位、加工和运营主体等各方享有收益权利。试点期间,可根据协议约定、投入成本占比等方式进行收益分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数据局、市国资委、试点部门、试点企业;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7.规范收益上缴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分享的运营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数据局、试点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数据资产潜能、加快建设数字强市、赋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成立市级工作专班,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将试点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将对试点工作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和通报。

(二)鼓励试点创新。支持试点部门(企业),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单位),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有效路径。用足用好财税、金融等政策工具,引导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资产管理领域。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流通增值。对成效突出、工作积极的部门(企业),采取适当支持方式予以鼓励。

(三)维护数据安全。着力强化数据资产安全流通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各试点单位要坚决扛牢安全管理责任,防范和化解各类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个人隐私、危及其他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杜绝泄露、损毁、丢失、篡改和非法使用等行为。

(四)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数据资产审批、公开交易和收益管理等工作。对因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按程序适当调整。

附件:




                    大连市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部门(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试点部门(企业)

单位类型

1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机关

2

大连市民政局

行政机关

3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机关

4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机关

5

大连市财政局

行政机关

6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机关

7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机关

8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机关

9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机关

10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机关

11

大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

12

大连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

13

大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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