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现将《大连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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