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修订了《大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章程》,将新公司法相关要求及出资人意志落实到公司章程中。
新公司法明确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归为出资人职责,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根据新公司法精神,市财政局将章程修订作为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抓手,明确了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职权,明晰了权责边界。
新章程共十章,分为总则,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具体调整了以下几方面:一是落实新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职责。明确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董事会构成、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等,规范了相关表述。二是压实董事会职责。要求董事会检查经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经理层的问责制。同时,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提供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利益,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施有效的战略监控等。三是增加出资人与董事会沟通协调机制。要求董事会向出资人提供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事项,事前听取出资人意见等;明确出资人可通过会议、调研、个别沟通等多种形式,了解董事会、董事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此外,新章程还增加了经营场所,修改了缴足注册资本的期限,明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等内容。
此次章程的修订,将出资人的管理思路融入公司治理,有助于督促董事会发挥履职效能,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结构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