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促进我市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国家为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而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我市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2024年降低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一是对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降低收费标准。如钓具渔船由每年16元/千瓦降为8元/千瓦以及刺网、围网、耙刺渔船由每年32元/千瓦降为16元/千瓦,降幅为50%;拖网、张网、地拉网渔船由每年65元/千瓦降为48元/千瓦,降幅为26%。

二是对海洋捕捞非机动渔船实行零收费。鉴于我市非机动渔船船型较小,作业方式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船主多为生计渔民,对非机动渔船实行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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