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完成2024年度污水处理费免征认定工作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市财政局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水处理费免征认定工作。经各部门审核认定,辽渔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市政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58家单位符合规定的条件,免征2024年度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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