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担保费补贴政策期限。为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降费让利,原则上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继续由市财政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优化分险比例。对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开展的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科技担保业务,在银行分险20%的基础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市财政分险比例提高至合计不超过70%,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其余风险责任。对未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科技担保业务,省市财政按照不超过融资担保金额的40%给予风险补偿。鼓励支持县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加入省再担保体系。

三、创新联动机制。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引导基金业务联动,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债权 股权”综合型金融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获得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推进产品创新。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担保业务,探索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科创担保专项产品,不断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质效。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视情况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科创担保专项产品的担保费补贴及风险补偿支持力度。

五、强化绩效导向。对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列科技创新担保计划支持对象担保户数、担保金额等绩效考核指标,提高该类业务代偿率上限。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将科技创新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创业务积极性、主动性。

六、筑牢风控防线。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把业务准入关,对照《通知》标准及省财政要求,严格核实经营主体情况,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自主决策,遵循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思路,合理确定科技创新担保业务规模,注重风险源头防控,加强业务全过程风险管控,提升可持续经营能力。

七、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向科创领域倾斜,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鼓励通过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降费让利,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及时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关企业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市委金融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银行机构支持,积极组织开展“政银担企”合作,协调推进业务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上报省委金融办依法依规处理。大连金融监管局持续开展“科技金融对接”专项行动,指导银行机构积极推广科技型企业专属评价模型,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提升科技型企业信贷可得性。指导银行机构加强信贷风险防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开展合作,严格做好贷款“三查”,强化资金用途监管,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


附件: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docx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大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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