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的选择和管理,提高社保基金收益,我们修订了《大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已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大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管理,提高社保基金收益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和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 并由市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以下简称存放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取得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资格的存放银行。

本办法所称参与银行,是指在我市设置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优先原则。社保基金存放应当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基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基金安全风险事件。

(二)科学评估原则。综合考虑基金安全性、流动性、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服务质量、基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基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三)公正透明原则。基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第四条 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操作工具为存放银行定期存款,即将暂时闲置的社保基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在存放银行,存放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品,到期后存放银行向大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五条 参与银行参与定期存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社保基金收支流量进行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适时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操作计划。

第七条 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采取竞争性方式,通过综合评分法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相关工作,并作以下规定:

(一)明确参与银行级别。参与银行应为在连的分行级以上(含分行)银行。

(二)拟订参与银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及调整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定期存款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经营性指标、经济贡献度指标、服务质量指标、收益性指标和专项指标等方面。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具体的评分指标和标准权重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细化设置,并于每期招标文件中公布。

(三)发布公告。市财政局通过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参加。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由市财政局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的确定和使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市财政局、参与银行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计算各参与银行的得分。

(五)测算存款金额。根据银行综合得分,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原则,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和单一存放银行的存款额度。

(六)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确定次日,通过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告中标信息。

第八条 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存放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存放银行在参考市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利率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

市财政局视社保基金结余情况,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开展定期存款的资金数额和定期存款开户银行数量。

第三章 定期存款存放与收回

第九条 签订协议。市财政局与存放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详见附件1),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十条 存放银行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定期存款存放的具体支行(下称存款银行),存款银行数量原则上为1家。

第十一条 设立账户。存放银行应设立“大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账户,并备注所存放基金险种,用于核算存入及归还的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对于不同险种间存放,应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办理资金划拨。市财政局根据中标结果及存放银行提供的“大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账户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

第十三条 送达存款证明。存放银行在收到存款资金次1个工作日内,开具《存款证明》送市财政局。存款证明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内容,户名统一为“大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详见协议附件2)。

第十四条 存款本金和利息划回。存款到期日(节假日顺延),存放银行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划回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放银行办理本金和利息汇划时,附言分别注明“归还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本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 存放银行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出具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对账单并进行对账。

第十六条 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市财政局在存放银行存放的社保基金定期存款。

第十七条 存放银行应加强对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领域,不得以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十八条  本着“谨慎性”原则,如需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由市财政局出具提前支取文件,明确提前支取金额及支取的存款期限,并据此通知存放银行办理提前支取业务,存放银行应积极配合,确保提前支取资金按时收回财政专户。提前支取时,市财政局按提前支取的金额和存款期限占该期限全部定期存款的比重,分别在存放银行支取。提前支取部分资金利率按照提前支取的投标利率执行。存放银行对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出具资金划出通知(划款回单)。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存放银行须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相关规定开设担保品质押账户,并向市财政局提供足额质押品,最迟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1个工作日11时前完成质押操作。按相关规定,质押品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债,质押的国债和地方债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市值低于面值时通过系统自动补足。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中债公司开设大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质押账户,登记市财政局收到的存放银行担保品质押信息,并具体办理质押操作。市财政局确认存放银行足额质押后,向存放银行拨付定期存款资金。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市财政局负责对存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资金到账后,市财政局办理存放银行全部质押品或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质押品解押。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参与银行参与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存放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向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将资金存放与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三条 存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定期存款本息,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市财政局收回资金,并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运营资格。

(一)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四)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六)可能危及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5日起施行,《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19〕8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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