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连单位:
为做好我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展示我市会计工作者的风采,根据《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辽财会[2008]19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科研及教学、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人员。
二、评选推荐条件
在会计工作岗位上,能够自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所在单位在近三年《会计法》执法检查、税务及审计等部门相关检查中没有发现违纪问题,并达到下列条件中多项条款要求的会计工作者。
(一)在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推荐优秀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事迹材料,主要体现近三年(2005至2007年)的会计工作成绩。
三、组织领导
评选推荐全省优秀会计工作者是会计人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影响面大。为保证此次评选活动顺利进行,市财政局成立全省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阎承琦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连山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查忠廉 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
赵 勇 市财政局人教处处长
刘日和 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丛 敏 市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主任
孙荣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吴 艳 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推荐活动的各项事务性工作。
主 任:查忠廉
副主任:丛敏 吴艳
成 员:刘焕欣 柴万吉 孙燕 韩行立
望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连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评选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评选推荐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通过此次评选活动,进一步调动全市会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新时期学先进、赶先进,弘扬正气,自觉遵守会计法规、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诚实守信的会计工作者的新形象。
四、评选推荐上报
候选人推荐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坚持面向基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客观公正、由下而上层层推荐、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推荐单位要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严格审核,择优上报。
(一)推荐阶段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连单位,每个单位至少推荐一名。推荐的候选人要由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出具书面鉴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公示后,上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二)审核阶段
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推荐的优秀会计工作者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初审,并组成若干考核小组深入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审核时间为5月21日至5月30日。
(三)推荐上报阶段
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听取各考核小组考核意见,结合候选人事迹材料,从全市优秀会计工作者候选人中遴选出4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财政局网站公示后,上报辽宁省财政厅优秀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参加评选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8日。
五、奖励方式
以荣誉奖励为主,对获奖者授予“辽宁省杰出会计工作者”、“辽宁省优秀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过辽宁会计网和省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柴万吉、刘焕欣
联系电话:82815811 82185589
地址:西岗区迎春路2号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617室
附件:1.辽宁省优秀会计工作者呈报表
2.填表说明和材料报送要求
附件.doc
二○○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