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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
大财法〔2008〕85号
2008-03-14   [来源]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财政部在前九次财政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5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次全面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据此财政部下发《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48)(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决定》,各单位对已制定的所有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包括转发上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逐一进行鉴定,确定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单位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填写《建议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表》(附后),并附文件纸质正式文本,于415日前送达法规处,由法规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审定,按程序公布。

三、对此次《决定》未涉及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认为有必要清理的,可一并提出。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财政管理的合规性和执法的有效性,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附件:1、建议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表

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大财法85号附表.xls 

部令4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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